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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出资购买婚房 离婚后应如何分割?
文章类型:名家论坛 浏览次数:2071 发布时间:2017-11-05 08:24:11 发布:潜山房产网 打印该页

很多年轻人在结婚时都希望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婚房,但是面对现如今的房价,只有极少数年轻人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买房的愿望,更多的年轻人还需要来自于父母的帮助。父母帮助买房,自己与心爱的人喜结连理,自然是皆大欢喜的结果。但是一旦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婚姻破裂,原本由父母购买的婚房又应该如何分割呢?

从结婚到离婚

不足一年

张明(化名)出生于1988年,陈思(化名)出生于1990年,两人在东北同一座城市生活,经人介绍成为恋人。经过两年多的时间相识、相知、相恋之后,张明和陈思于2016年春节过后进入谈婚论嫁阶段。

“我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,陈思是一位小学老师,我们两个人的月工资都在3000元至4000元的水平,之前都属于‘月光族’,没有什么积蓄。”张明告诉证券时报记者。

虽然张明和陈思都是“月光族”,并且没有积蓄,但是两个人均不愿与双方老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,而是希望能够拥有一套真正属于两个人的房子。“ 老人和我们的生活观念肯定有很大不同,在一起生活难免会产生矛盾,而且最主要的是我们希望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单独相处。”陈思说。

于是,购买婚房自然就提上日程。在张明和陈思生活的城市,张明的家庭条件属于中等偏上的水平。张明的父母认为,儿子要娶媳妇,为小两口提供一套住房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。最终,在征得张明、陈思及陈思父母同意之后,斥资80余万为两人购买了一套婚房。“除了购买婚房的钱之外,装修婚房、购买家具和家电的钱也都是由我父母出的,陈思的父母没有花费一分钱。”张明说。

2016年国庆节,张明和陈思喜结连理。不过,在婚后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,两个人开始产生矛盾。“张明下班回到家后就是玩游戏,而且他还非常不讲究个人卫生。”陈思说。“陈思不会做饭,也不收拾屋子,并且特别爱唠叨。”张明称。

开始时,两个人还是小吵小闹。今年6月,两个人因为日常琐事再次发生激烈争吵,张明还动手打了陈思一巴掌。“我最容忍不了动手打女人的男人,而且从小到大,父母都没有打过我。所以在张明打我一把掌之后,我就提出了离婚。”陈思说。

虽然张明在事后也向陈思赔礼道歉,但是陈思却丝毫不为所动。即便双方的父母从中调解,但是陈思依然决定与张明解除婚姻关系。在两人离婚时,自然就要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。

“我们没有太多的存款,财产分割的分歧主要是针对结婚时我父母给买的婚房。”张明说,“陈思坚持认为,因为我是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人,所以这套房子属于我们的共有财产,她理应分得一半。虽然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我,但是这套房子却是我父母拿钱购买的,所以即便我们两个人离婚,这套房子也不应该属于是我们两人的共有财产。”

证券时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,在房价不断上涨,一套房高达数十万、数百万乃至更高的今天,房子在家庭的资产配置中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。因为房产引发的纠纷更是数不胜数,离婚中因为房产闹得不可开交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。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婚房,子女离婚引发的房产分割的纠纷,很多人认为,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婚房,不管写哪个子女的名字,房产都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,那么,实际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呢?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了广州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的刘国华律师。

律师:

具体情况具体分析

刘国华律师表示,对于张明和陈思在房屋分割问题上产生的分歧,可以分多种情况来讨论。

首先,如果在张明和陈思结婚前,张明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婚房,房屋仅登记在张明一人名下,则该房屋可视为张明父母对张明个人的赠予,应该认定为张明的个人财产,不参与分割。因为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
其次,如果张明和陈思结婚前,张明的父母只是给了婚房的首付款,房屋登记在张明一人名下,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,那么根据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: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
所以,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张明和陈思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子归张明所有,由张明继续支付剩余贷款。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(包括本金和利息)及其产生的增值,则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张明对陈思进行补偿。

第三,如果是在张明和陈思结婚后, 张明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婚房,房屋仅登记在张明一人名下,根据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: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所以,如果张明的父母全额出资购房,房屋也仅登记在张明一人名下,那么,不管是婚前买还是婚后买,该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,而是张明的个人财产。

可能存在的其他情形

“对于张明和陈思在房屋分割问题,在现实生活中其实还可能存在其他情形。”刘国华律师进一步介绍说,如果张明和陈思结婚前,张明父母支付了婚房的首付款,房屋登记在陈思名下, 一般认定房屋为张明和陈思的夫妻共同财产。当然,张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陈思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。

另外,如果张明和陈思结婚前,张明父母支付了婚房的首付款,房屋登记在张明和陈思二人名下, 则应认定为张明和陈思的共同财产。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,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,则按约定享有产权。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,则一般为等份共有。

其次,如果张明和陈思结婚前,张明和陈思的父母均出资购买婚房,房屋登记在一方(或双方)名下,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予,如无其他相反约定,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。

第三,如果张明和陈思结婚后,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婚房,婚后双方共同还贷,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(或双方子女名下),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予,但出资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。

第四,如果张明和陈思结婚后,张明和陈思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婚房,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,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由此可见,父母出资购买婚房,子女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非常复杂,刘国华律师以上分析仅仅只是给出了部分可能的情形。而且,以上分析还没包括公房、小产权房等等情形。

刘国华律师提醒,很多父母为了子女买房,不惜卖掉自己的房子甚至大幅举债。如果有所纷争,对父母子女均是极大困扰。所以,面对房产这种大额资产,父母和子女多方最好能签订一个书面协议,确立多方的权利义务,约定财产归属,避免日后合法权益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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